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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4】31号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24-06-06 17:05:45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落实学院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将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心爱护学生,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改善教学环境与条件,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及管理文件,并协调各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特点,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学生大学四年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进行重点安全教育,并善于结合典型案例教育学生,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环境、季节变化及有关规律,制度性开展防盗、防火、防泄密、防事故、防诈骗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需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生心理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关注自身心理健康状态,引导学生主动识别自身心理异常,积极掌握心理调适技能,确保学生心理安全。

第九条  学院各系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实践教学等教育教学活动,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提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有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落实上级及学院对于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将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系学生管理工作及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各系要认真落实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制度,对本系辅导员班主任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并做好督导检查。将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严格按照学院和本系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落实日常管理工作各项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发现安全问题要及时上报,积极协助配合学院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院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及学院稳定的活动,不得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保护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需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现场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事前对活动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场地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院范围内的,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被盗、被抢、被骗等案件或学生群体性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学院安全工作处报案,并说清楚自己的姓名、发案地点、简单的案情经过以及联系方式。学生报案后,还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第二十条 学生发生矛盾纠纷或其他案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予以劝阻和制止,防止事态的扩大,协助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院报告,必要时报警,等待学院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的知情者、见证人等相关人员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或学院工作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破案线索和疑点,并协助配合做好案件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重大事故或刑事案件,各系部领导应第一时间向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学院主管领导报告。经学院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刑事案件的,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相关部门联合成立调查小组,及时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及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过错性质、程度及认错态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加强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安全事故中涉及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处理,不涉及刑事案件,在双方自愿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由学生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安全事故处理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