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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6】37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2 14:5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二)记过的处分期为9个月;

(三)留校察看的察看期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及已获得各类助学金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本科生,其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处理;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在学校核实了解相关事项过程中主动交代学校尚未掌握的情况,经调查属实且对学校掌握情况有帮助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

(五)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

(三)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一人同时出现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六)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八)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达到处分条件的,视为屡次违纪。第三次违纪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处分的管理、程序和申诉

第十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规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处分建议审核、拟处分意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和作出处分决定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或触犯刑法的,由安全工作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学生所在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

第十二条  学生发生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专人展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系的,由学生处协调各系展开调查;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群体事件的,由学生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系组成调查组,展开联合调查。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

第十四条  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后,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处沟通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调查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处分建议是否定性准确,依据明确;

(三)处分建议是否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四)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

经审核,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分建议失当的,要求调查单位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处分种类、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 经学生处审核,确定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后,学生处出具拟处分意见告知书。拟处分意见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拟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拟给予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提出陈述、申辩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拟处分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指定处理负责人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需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3日内向系指定处理负责人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建议适当的、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直接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处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所在系应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学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学生所在系可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安全工作处会同其所在系责令其离校。

第十九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在处分期内,学生所在系负责学生在校期间教育引导和综合表现的考察。

第二十条 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能认识并改正自身错误行为者,给予延长处分期6至12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出具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毕业年级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自受到纪律处分之日至毕业离校不满足处分期限要求,且处分后表现良好的,自毕业之日起自动解除纪律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处分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管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时限及程序按照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但认定了犯罪事实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构成犯罪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视学生平时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利用宗教煽动仇恨、制造对立的,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网络中刊载、发布、传播民族和宗教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通过线上或线下组织、策划、煽动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组织、策划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国家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进行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活动,或在校内讲座、报告、演出等活动中传播与宗教有关内容的,召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在校内成立带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团体的,对召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等聚集有宗教信仰的人员,或通过互联网等传播与宗教有关内容的,对召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诱导其他师生信仰宗教或发展宗教教徒的,对召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参加未经批准的宗教集会、传播或接受邪教思想、参与非法传教活动、加入地下宗教组织等非法宗教行为的,对召集、组织、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存在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非法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携带以上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安防设施,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公共场所使用明火,堵塞、占用消防通道,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经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舞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害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传染性疾病扩散、严重危及师生健康安全等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节  违反学习考试纪律及学术不端的行为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累计旷课18学时及以上,不足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30学时及以上,不足4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42学时及以上,不足54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4学时及以上,不足66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66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时间不跨学期累计;课堂理论教学按实际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或未按规定请假离校按每天6学时计算;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书籍、资料、笔记本等有文字信息的纸质材料和具有储存、查询、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在开考前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吸烟、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区域外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所坐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未及时报告监考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考生违纪后,经监考人员警告纠正无效而再次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本等有文字信息的纸质材料,且经现场确认已查看相关内容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放在考生所在座位周边(含桌椅、地面等),或者写在身体任意部位,或者写在穿戴衣物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处分;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案雷同,经调查,被判定为抄袭的,给予双方留校察看处分;

(九)通过监控录像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其他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除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存在集体作弊等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串通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具有存储、查询、收发功能的通信设备或其他器材实施作弊行为或协助他人作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生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与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共同作者,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未按规定注明学术贡献;

(五)在课题申报、成果奖励、学位申请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非学位论文;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其中,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有抄袭、篡改、伪造等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情形,情节严重;

(二)买卖、代写或者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

第四节  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行为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发生口角,言语辱骂他人,影响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教唆、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事件发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用言辞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纠纷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加重一级处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学校教职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毁损、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占有拾得物,经教育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卡号、密码等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使用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答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侵占、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声誉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票证、成绩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私拆他人信件、快递、包裹,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搜集和组织、胁迫、教唆、指使他人搜集师生户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等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视频、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骚扰,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采取任何方式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部位,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损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声誉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管理和教学秩序的行为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学生私家车辆强行进入学校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园内驾驶无牌(含校园牌照)、无证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驾驶假牌(含假校园牌照)、套牌的非机动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有两次以上危险驾驶行为,或一学期内违规停放非机动车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阻挠、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纪律检查人员依学校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翻越围墙或大门进出学校,或翻越门窗进出学生公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校内非海报张贴、悬挂区域内组织、参与张贴、涂写、悬挂、刻画小广告和在公寓楼内、教学区域散发小广告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公益劳动,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经营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或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校内组织或参与兜售、投递配送无证餐饮食品,组织或参与非法食品配送进校园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学生所在系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勾结校外非法经营商户在校内进行食品配送,暴力阻挠学校及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或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学校教室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教室进行非正常教学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内抽烟、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或使用教室后不进行清理、不还原教室原摆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改变教室设施,导致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空调、投影仪、电脑等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教学楼公共空间自习区恶意占座,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教学楼、教室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公寓内存放热源性电器、炉灶、蜡烛或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扣留该物品外,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拆接电源、改装配电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使用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情、火灾等严重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休息时间实施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且态度恶劣、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豢养宠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异性公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一学期内,三次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或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进行刷单被公安机关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擅自拍摄他人影像并上传网络公共空间或自媒体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园内开展网上直播行为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干扰,或侵犯他人隐私、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或对学校带来负面影响,且经教育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包括本级、本数等;所称的“不足”“超过”,不包括本级、本数等。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校字〔2019〕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