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生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表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民主评选推荐的方式进行。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表彰奖励方式为评定发放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受学院表彰奖励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评定发放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包含国家级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国家级奖学金设置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校内奖学金设置全能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学习目标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勉努力,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的精神,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习能力较强。
(三)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文化科技、就业创业等活动,身体素质良好,综合素质较高。
第七条 全能奖学金设置一等全能奖学金和二等全能奖学金。
(一)全能奖学金评选以班级为单位,以综合测评为依据,每学期评选一次,在下一学期初进行。评定学期有不及格课程不能获得一等全能奖学金。
(二)一等全能奖学金名额为班级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500元/人;二等全能奖学金名额为班级人数的17%,奖励金额为250元/人。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设置科研创新奖、文体优秀奖、公益实践奖和突出贡献奖四种奖项。按申报形式可分为个人单项奖学金和团体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下一学年初进行。
(一)各单项奖学金申报条件为:
1.参加学科专业、创新创业、职业规划等赛事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次,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授权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学生,可以申报科研创新奖。
2.在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省级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次的学生,可申报文体优秀奖。
3.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服务时长不低于80小时,且献血不低于300毫升,或参与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或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不低于15个工作日的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项目获得省级一等奖或金奖以上表彰、相关活动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学生,可以申报公益实践奖。
4.在重大事件中,临危不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表彰或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的学生,可以申报突出贡献奖。
(二)符合单项奖学金申报条件,成果为学生个人独立完成或获得的,以个人形式申报,可获得个人单项奖学金。个人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500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学生成果等次确定。
(三)符合单项奖学金申报条件,成果为团体、联合完成或获得的,以团体形式申报,可获得团体单项奖学金。团体单项奖学金奖金金额为500-1000元,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学生成果等次及参与人数确定。获得团体单项奖的,团体内每名学生颁发获奖证书,奖金由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按成员贡献度进行分配。
(四)各项单项奖每名学生限报一项。参与个人单项奖学金申报的,不再参与团体单项奖学金申报;参与团体单项奖学金申报的,不再参与个人单项奖学金申报。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校内全能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不同类型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评选或推荐指标按百分比计算的,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以系为单位,由各系统一造表直接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个人,并监督资金合理使用。全能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学生资助经费列支。
第三章 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授予荣誉称号分为省级荣誉称号和院级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省级荣誉称号授予以省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是授予一学年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表现优异的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道德品行、突出学习实践创新能力、较强身心素质和一定劳动能力和审美情趣的学生可以推荐参评院级三好学生。
(二)院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在下一学年初进行。以班为单位组织开展,名额为各班学生数的10%。
(三)三好学生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结合进行,从每学年获得全能奖学金的学生中择优评选。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是授予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学生干部的一种荣誉称号。
(一)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组织管理能力、较好沟通协调能力、广泛的群众基础、较好的身心素质、良好服务意识和良好模范带头作用,做事公道正派,为学院、所在系或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干部可以推荐参评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下一学年初进行。各系各级学生干部以系为单位,名额为各系学生总数的5‰;各院级学生组织以管理部门为单位推荐,评选名额为学生干部数的3%。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是授予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异的应届毕业生的一种荣誉称号。
(一)在校期间获得二次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且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推荐参评院级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4月份进行,名额原则为毕业班学生数的10%。当符合推荐条件的毕业生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时,择优推荐;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数不足班级学生数的10%,按实际人数推荐。
(三)在重大事件中,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在校期间创业成功者或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者优先评定。
(四)专升本学生推荐参评优秀毕业生,其专科阶段所获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予以认可,且本科学习阶段内应至少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处代表学院对各类学生表彰奖励工作进行名额分配、工作布置、过程指导、结果审核、过会审批、表彰奖励和省级表彰上报等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审定、公示、上报等工作。各辅导员班主任负责本班级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推荐、评选、公示和结果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项表彰奖励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实施,指标按相关要求下达各系。各班级或学生组织具体负责人以综合测评和前期表彰奖励为依据,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名额评选或推荐表彰奖励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评选或推荐结果进行研究审定,同时征求本级党团组织意见,并将审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上报结果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表彰奖励或上报。
第十七条 学生现实表现时间节点均为当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之日至下一学年秋季开学之日。评选推荐过程中,须严格履行结果公示要求,班级公示不少于1天,系级和院级公示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在评优评先工作中弄虚作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标、评定期限内受到纪律处分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经认定不能获得表彰奖励的学生,不能评定发放奖学金或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学生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学生对评选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系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处反映投诉。接到投诉后,相关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修订)》(院字〔2023〕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