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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5】41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5-09-17 15:4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和现实表现,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修订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充分考虑学院工作实际。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退学及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参与综合测评。

第四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开展一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班第二学期不再进行综合测评。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素质教育的要求,按照学院人才培养体系的目标设定、共性要求和个性发展的关系,综合测评从基础性素质、发展性素质和日常操行表现三个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考核,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又要兼顾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既要全面反映学生发展状况,又要促进个性化成长。

第七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升学深造、就业推荐、组织发展、学生干部选拔及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  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

第一节  基础性素质

第八条 基础性素质是指学生在学院设定的教学和管理下形成的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育素质五个方面,采用百分制评定。具体分值为德育素质20分、智育素质55分、体育素质10分、美育素质5分、劳育素质10分。

第九条  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思想品德及现实表现情况,包括思想政治、社会公德、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勤俭节约和心理健康六个方面。采用评委打分法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一)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抵制不良思潮侵蚀;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热爱集体,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勤俭节约意识强,不攀比浪费;积极主动适应环境,人际关系良好,自我认识正确,人格健全完善,心理韧性强。以上表现可在16-20分之间评分。

(二)学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积极向上,能够抵制不良思潮侵蚀;能够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关心集体,有一定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能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能够主动适应环境,人际关系较好,自我认识良好,人格较为健全,心理韧性较强。以上表现可在10-15分之间评分。

(三)学生思想政治觉悟不高,不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公德缺乏认识,在公共场所行为举止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法纪观念薄弱,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团队意识和集体观念较差,参加集体组织活动不积极;缺乏勤俭节约意识,生活奢侈,铺张浪费;不能主动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一般,自我认识模糊,人格不够健全,心理韧性较差。以上表现在0-10分之间评分。

第十条  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对培养方案中设定课程的学习掌握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评定。具体计算方法及成绩认定标准如下:

(一)智育素质得分为各课程成绩得分和各课程实际教学学时的加权平均值乘以55%。

(二)考试课成绩以实际得分计算;五级制考查课成绩认定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0分;缓考课程按不及格计,成绩按40分;旷考课程按0分计。

(三)体育课、劳动理论课、美育课、公共选修课、任选课、暑期社会实践和重修课成绩不计入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一条  体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同时兼顾体育文化素养。体育素质评定得分为本学期体育课成绩乘以10%。

第十二条 美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认知美、爱好美、发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和素质水平。采用学生选修美育课程和参与美育实践活动认定方式评定,总分5分,计满为止。计分标准如下:

(一)每选1门线下美育课程并考核通过记0.5分。

(二)每参加1次讲座或参观形式的美育实践活动记0.2分,每参加1次其他形式的美育实践活动记0.3分。

第十三条  劳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劳动理论课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日常劳动卫生情况。采用理论课教学、劳动实践活动认定和日常劳动卫生成绩方式评定。计分标准如下:

(一)劳动理论课评定得分为劳动理论课成绩乘以2%。

(二)每参加1小时劳动教育实践活动记0.2分,上限为3分,计满为止。

(三)日常劳动卫生按学生所在宿舍卫生达标率乘以5折算得分。走读、校外住宿学生按3分计分。

第二节  发展性素质

第十四条  发展性素质是指学生表现出的创新性和实践性的素质,包括创新创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岗位技能等方面。采用累计计分方式评定。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能力测评主要评定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参与创新创业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参与科研项目、授权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情况。计分标准如下:

(一)参加学科竞赛

等级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2.5

2.0

1.5

省部级

1.5

1.0

0.5

院市级

0.5

0.4

0.3

系级

0.3

0.2

0.1

(二)参与创新创业项目

获批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题的,按国家级0.5分、省级0.3分、院级0.2分计分;获批入驻学院创新创业孵化园项目的,负责人加0.5分,其他成员加0.2分;注册企业资质的,企业注册法人加1.0分,参与人员加0.5分。

(三)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

根据发表期刊级别,按核心期刊论文2.5分/篇、公开发表的普通期刊论文1.0分/篇,著作2.0分/部计分。

(四)参与科研项目

申请各级政府和学院指定的科研行政单位发布立项的研究课题并结题的,按国家级2.0分/项、省部级1.5分/项、市厅级1.0分/项、院级0.5分/项计分。

(五)授权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取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按照发明专利2.5分/件、实用新型专利1.5分/件、外观设计专利1.0分/件计分。获得软件著作权的,按照1.0分/件计分。

学生在发表学术论文和著作、参与科研项目、授权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方面,每项涉及多项计分的,分别按两项最高分值计入综合测评。

第十六条 组织管理能力测评主要评定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和宿舍长的能力和表现。由学生组织管理具体负责人根据学生干部或宿舍长的现实表现在相应计分区间内评分。标准如下:

职务

上限

下限

备注

院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

2.0

1.6

身兼多职者,计分上限和下限在最高职务基础上上浮20%。

院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

系级学生组织正职负责人

1.8

1.4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负责人

系级学生组织副职负责人

各班班长、团支书

1.6

1.3

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职负责人

系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负责人

1.4

1.1

系级学生组织各部门副职负责人

1.2

0.9

各级学生组织一般成员

1.0

0.7

宿舍长

0.5

0

第十七条  文体特长能力测评主要评定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或活动的获奖情况。标准如下:

等级

级别

一等(名)

二等(名)

三等(名)

国家级

2.5

2.0

1.5

省部级

1.5

1.0

0.5

院市级

0.5

0.4

0.3

0.3

0.2

0.1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能力测评主要评定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暑期社会实践按实际评定成绩,按优1.0分、良0.8分、中0.6分、及格0.4分计分。其他社会实践活动参照暑期社会实践评定标准,以实际成效评分。

第十九条  岗位技能测评主要评定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职业能力素质情况。标准如下:

(一)每获一项职业资格证书加1.0分。

(二)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加0.4分,三级加0.6分,四级加1.0分。

(三)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按四级1.0分、六级2.0分计分。通过后刷分不再计分。

第三节  日常操行表现

第二十条  日常操行规范是指学生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规章制度、维护校园公共秩序、日常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的现实表现。采取表彰加分、违纪扣分方式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日常行为规范和良好养成表现突出,受到通报表扬者,按院级通报表扬1.0分/次、系级通报表扬0.5分/次计分。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中,学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因违规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在综合测评中直接扣分。标准如下:

(一)每迟到、早退一次各扣0.05分;旷课累计在17学时以内,每旷课一学时扣0.2分;累计事假超过12学时,超出部分每学时扣0.03分;累计病假超过12学时,超出部分每学时扣0.02分;未经请假不参加班级集体活动扣0.1分。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留校察看10分、记过8分、严重警告7分、警告6分扣分;受到通报批评的,按院级通报批评1.0分、系级通报批评0.5分扣分。

(三)违反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视情节一次扣0.3-1.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实施,并对各系工作开展进行督导指导。各系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组成,负责对本系综合测评的工作布置、过程监督以及综合测评结果审定、公示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成立由班委会、团支部主要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不少于7人。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学生综合测评各项指标内容的评定计分、数据的统计汇总以及结果的审核、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班级开展综合测评前,辅导员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对综合测评工作进行布置并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开展上学期综合测评工作;综合测评结束后,将《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学生综合测评加扣分明细表》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在全班范围内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1天;班级公示无异议,报所在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各系将本系全部班级综合测评结果统一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期间,学生处、各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建立申诉工作机制,公开学生信息反馈渠道,广泛听取学生意见、建议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涉及各测评指标体系内容,均应为学生测评学期内的相关表现。测评时间节点以测评学期开学时间和下一学期开学时间为限,期间相关表现均应记入当次综合测评。

第二十八条 体育课、劳动理论课等未计入智育素质,且在综合测评指标体系中占有固定分值的课程,若测评学期未开课的,以满分计入综合测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各级各类竞赛、比赛、活动计分以获奖证书、表彰决定和时间节点为依据。只公布获奖名次的竞赛项目,按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名及以后为三等奖划分获奖等次计分。设立特等奖的,特等奖计分按相同级别一等奖上浮20%计分。同一赛事的选拔赛事,按获得某一奖项最高评分计分,不得重复计分。

第三十条  获得各级各类赛事团体奖项或联合发表学术论文、参与科研课题的,由指导教师或团队负责人根据贡献度不同获得评分认定。贡献度相同的,团队成员均按获奖等次对应计分;贡献度不同的,根据获奖等次应计分值,按一等贡献成员100%、二等贡献成员60%、三等贡献成员40%为计分上限计分,无贡献成员不计分。

第三十一条 综合测评中,各类评委评分或认定计分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学生综合测评加扣分明细表》《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计算各项得分和综合测评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是指经学院批准设立的学生组织,各部门成立学生组织经学院审批后,须向学生处报备,未审批未报备的学生组织成员不得计分。

第三十三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在实际综合测评总分基础上减去1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起施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细则》(院字〔202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