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班主任选聘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加强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和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2017〕8号)和《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关于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若干意见》(党字〔2020〕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生工作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选聘教师担任班主任既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优化学院育人生态的重要措施,更是强化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师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及工作情况纳入学院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体系,把班主任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本人年终考核范畴。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生处对班主任队伍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系党总支具体负责本系班主任队伍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班主任在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针对所负责班级的特点,紧密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深入学生做好思想政治教育、班风学风建设和学业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思想引导和人生指导,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等具体问题。
(二)加强学业指导,加强班风学风建设。指导学生加强专业学习,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开展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性地帮助其解决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创新进取的优良学风。
(三)开展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发挥专业优势,帮助学生了解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就业前景等,指导学生构建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引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
(四)开展“双创”教育,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结合专业背景发挥自身优势,主动融入学院“双创”工作,鼓励、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五)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积极关注学生思想动态,认真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
(七)加强班级日常管理,做好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八)班级辅导员因休产假等特殊原因,超过一个月以上时间未在岗,班主任应在班级辅导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七条 班主任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了解时事政策,拓展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知识。
(二)服从院系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班主任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工作研讨等活动,及时完成校系交办的工作任务,认真撰写班主任工作记录。在学期初、学期末向系学工办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记录。
(三)做学生的知心朋友。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在思想、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给予学生关心和指导,每学期与每1名学生至少开展1次单独的谈心谈话,做好重点学生谈心谈话工作。
(四)坚持“三深入”开展工作。深入学生课堂、学生宿舍、班级活动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每周进学生宿舍1次,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题教育讲座或班会,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所带班级的活动。
(五)积极协助辅导员开展班级管理工作。经常与辅导员保持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学生情况,及时对班级情况进行研判,定期向辅导员汇报班级情况,与辅导员形成育人合力有效开展班级工作。
第三章 选聘与管理
第八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经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后,各系根据实际岗位需求进行选聘。班主任聘任工作原则在一年级实施,其他年级个别班如确有需要可参照实施;班主任聘期为一年,原则上负责班级不能多于3个自然班。各系将选聘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班主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能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开展班主任工作所必需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充分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班主任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工作能力,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一条 各系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班主任选聘管理和考核细则,对班主任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
第四章 考核与津贴发放
第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
(一)班主任工作考核在每年春季学期末进行,在学生处的统筹下,由所在系负责具体考核。
(二)考核应在个人述职,广泛听取专职辅导员、任课老师、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并由本班辅导员出具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每学年各系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审核、备案,同时上交班主任工作记录本。
第十三条 津贴发放
(一)班级辅导员在岗,班主任不享受班主任津贴。班级辅导员未在岗,班主任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
(二)班主任津贴按照班主任考核等次发放,考核结果合格津贴标准为4元/生/月;考核结果良好津贴标准为4.5元/生/月;考核结果优秀津贴标准为5月/生/月;考核结果不合格津贴标准为3.5元/生/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班主任资格: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或受党政纪律处分的;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班级较大事故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学生权益,利用学生资源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经常深入班级、深入学生,关心关注关爱学生发展,工作未能得到学生广泛认可的;
(五)其它不适合继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班主任选聘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校字〔2021〕2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班主任选聘(考核)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