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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字【2021】25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16 15:47:44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2021年7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建设,深化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效和业务水平,培养“有理念、有担当、有情怀、有方法、有研究”的“五有”辅导员,实现从辅导员工作由职业到专业到专家的职业能力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评优、辅导员津贴、职称晋级、职务晋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各成立相应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实行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其中,考核为50分,学生满意度测评10分,职能部门考核40分。

三、考核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等方面。具体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部分,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

(一)德

1.政治觉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方法和科学发展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具有高度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保持清醒的全局观和大局意识,组织性、纪律性强。

2.政策理论水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学生教育、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有关规定。

3.工作作风:爱岗敬业,把工作放在首位;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以学生为中心,想学生之所想,急学生之所急,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4.为人师表:具备优良的道德素质,工作中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在学生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师长形象,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5.工作落实:高度重视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抓好落实。

(二)能

1.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方法得当,效果明显;快速妥当处理、解决突发事件。

2.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3.科研能力:结合本职工作开展科研调查活动,每年公开发表学生教育与管理相关论文。

4.创新能力:具有创新意识,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学生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积极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活动。

(三)勤

1.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总结情况。

2.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入学教育、毕业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

3.坚持深入班级、宿舍,组织参加班级活动,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

4.按时参加学校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和培训。

5.按要求及时完成学校部署的各项任务,无延误现象。

6.及时纠正和处理所负责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

7.认真记录重点事务和日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四)绩

1.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状况,培养学生骨干的数量和质量及入学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安全稳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教育的成果等。

2.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主要包括学生的品行评定、综合测评、各项评优;建立贫困生档案、对特殊学生(问题学生)的帮助;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和教育情况等。

3.基础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和学生在宿舍、教室、校园等公共场合遵守秩序情况。

4.培养典型的情况。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荣誉和数量。

5.特色工作开展情况。本着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理念、机制和方法,在创新中寻求学生工作的新突破与新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五)廉

1.加强自身的建设,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2.不收礼,不吃请,公正、公平对待每一位学生。

3.在学生评奖评优和困难生认定过程中,不得有偏袒和营私舞弊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索、拿、卡、要,不得截留和挪用学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辅导员考核的具体程序与方式。

(一)考核(50分)

辅导员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撰写述职报告并在系里述职,在审核辅导员个人述职基础上,主要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辅导员履行职责进行综合评定(参考《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考评表》),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加分(≤10分):

1)辅导员个人因学生工作方面事迹突出而受到国家、省和校级表彰,分别加5、4、3分(以发文为准)。

2)辅导员参加相关比赛获国家、省和校级三等奖以上荣誉,分别加5、4、3分,4、3、2分,3、2、1分。同类比赛取最高分。

3)所带学生班级集体或所带学生中有1人次(含)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分别加2—3分(以发文为准)。

4)所带学生班级中每评出一个校级优秀学风班分别加1分,校级先进班集体分别加1分。

5)辅导员个人(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生工作相关论文:一般公开期刊每发表一篇论文加0.5分,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刊物加2分,以主编或独著形式正式出版学生工作相关专著、教材每部加3-5分。

6)所带班级及学生参加省级科技、文化、艺术比赛获三等奖以上荣誉每项加1—3分;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荣誉或指导所带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者每项加3—5分。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扣分(≤10分):

1)不能及时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和学生意见、建议,未能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致使分管学生酿成集体事件的,根据事情的严重性每次扣5—10分。后果严重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2)因疏于教育引导而致使分管学生中发生严重事故者,或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及时到达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并妥善处理者,每次扣5—10分。后果严重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3)因疏于管理而致使分管学生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后,知情不报或被学校查处、学生举报者,每次扣2分。

4)不能按时完成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能按时上报各种材料,或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和学习活动者,每次扣1分。

(二)学生评议(10分)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部分(按所带学生的30%抽选)学生,采取不记名打分方式(参考《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考评表》),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三)职能部门考核(40分)

职能部门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辅导员的工作评议,职能部门考核重在考察辅导员专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其中学生工作部(处)30分,招生就业处10分,宣传部、统战部和安稳处对辅导员在舆情控制、非法宗教活动监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持有一票否决权。考核部门填写《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职能部门)考评表》。

(四)学生工作部(处)核算辅导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2次及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受记过处分及以上人数高于3%。

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请假等不在岗30天以上的;

4.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

5.出现师德师风失范及其他失职失察行为的。

(二)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核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与后果的;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在开展学生评奖评优、勤工助学、经济资助、发展党员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在辅导员考核中存在舞弊行为的;

6.出现其他严重师德师风失范及失职失察行为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奖惩、辅导员津贴、职称晋级、职务晋升、进修培训等挂钩:

(一)学校每学年评选“校级优秀辅导员”和“校级优秀辅导员标兵”。“校级优秀辅导员”在当学年考核优秀等次辅导员中推选颁发“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证书“校级优秀辅导员标兵”在当学年“校级优秀辅导员”中推选颁发“校级优秀辅导员标兵”荣誉证书

(二)任职期间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保留原岗位,由学党总支书记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不合格,建议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称晋级、职务晋升、进修培训的重要参考。

五、附则

第十条 要确保专职辅导员满足带200名学生的要求党总支副书记所带学生不低于100人。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津贴适用于我校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含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津贴包括辅导员岗位津贴和专职辅导员带班津贴。

(一)辅导员岗位津贴,在职在岗人员每月800元,每年12个月,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发放;

(二)辅导员带班津贴,考核优秀等次的辅导员带学生超过200人的超过部分每生每月给予3元津贴其他等次每生每月给予2.5元津贴,每年12个月,按照实际带班时间发放。

第十二条 在本考核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来办法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考评表

2.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考评表

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辅导员考核(职能部门)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