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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字【2023】74号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11-07 17:58:18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院字【2023】74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调动学生只争朝夕的学习动力和奋发有为的实践精神,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示范带动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现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创新创业、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受学院表彰的学生,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按照“学生所在系申报、学生处统一审核、学院研究批准”程序进行。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为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学院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劳育美育实践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和等级。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根据学生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全能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全能奖学金

全能奖学金评审由德智体美劳五部分构成,通过综合测评对学生素质能力进行全面评价,根据综合测评的结果来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及其等级。

1.奖金金额

一等奖学金500元/人·学期,二等奖学金250元/人·学期

2.评定方法与评定比例

以班级为单位,按比例四舍五入原则确定评审名额。

一等奖学金评定总数为各班级当学期学生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评定总数为各班级当学期学生人数的17%。

(二)单项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在各个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学院设立单项奖学金,对相应学年或学期内,在某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项如下:

1.科技优秀奖

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科技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学生可获得科技优秀奖。该奖项由学生个人申请,按项目统一申报,视项目获奖等级给予该项目200-1000元奖励。已由其他校级部门表彰的,不得重复申报。

2.社会工作优秀奖

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校、系学生干部,经过评选可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金额300元。社会工作优秀奖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比例为本系学生人数的2‰。团委、学生处面向全院校级学生干部评选1-3人。具体条件是:

(1)政治素质高,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2)综合测评名次本学年两学期均在班级前50%,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文体优秀奖

在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参赛队员可获得文体优秀奖。视获奖等级奖励200-1000元。已由其他校级部门表彰的,不得重复申报。

(4)突出贡献奖

在重大事件中,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表彰,或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可获得突出贡献奖,学院将视情况奖励500-2000元。

社会工作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随本学年第二学期全能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其它单项奖在每学期综合测评前由主管部门向学生处书面申报,由学院研究确定奖励等级,并随本学期获全能奖学金学生一并表彰。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授奖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各系申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二)各学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均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奖学金一次发清。

(三)当学期各科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不得评定一等奖学金。

(四)当学期受纪律处分或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不得评定奖学金。

第三章  三好学生

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结合进行,从每学年获得全能奖学金的学生中推选。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不得参与三好学生评定。

第九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名额为学生总数的10%。

第十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标者,不得参与三好学生评定。

第十一条 参评省、市级的三好学生应从本校的三好学生中推荐,经各系申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在学生毕业前进行,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毕业生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评选标准

(一)始终坚定正确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忠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三)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全面发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综合测评总成绩在本班级处于前20%,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

(四)在校期间获得二次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且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当符合本条件学生数超过班级学生数的10%时,以获奖次数、综合测评总成绩择优评选。

(五)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表彰者优先评定。

(六)专升本学生参评优秀毕业生,其专科阶段所获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予以认可(以获奖证书为准),并在我院本科学习阶段内应至少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一次。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各毕业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学生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进行评选推荐;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统一报学生处复审;经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毕业时学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第十六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处,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