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19〕4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根据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请假的基本原则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设计(论文)、军训、形势教育和学校集中组织的自习、劳动、晨练、会议、参观、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管理,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学生请假原则上应由请假学生本人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事先用其他方式(如电话+短信、QQ或微信等)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且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三)学生因病、因事确需请假的,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应及时审批学生的请假申请。
二、学生请假事由及具体要求
学生请假主要分为因私事请假和因公事请假,其中,因私事请假又包括病假和事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出具学校医疗保健中心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病历等证明材料(须经医疗保健中心审核)。
(二)学生因事请假的,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有关证明材料。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
(三)学生因学校、学院委托办理公事,或者参加校内外竞赛、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应当持委托证明或者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字、盖章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四)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延迟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必须请假。离开沧州市主城区的,应当经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在学校工作日无课时间离校外出(在沧州市主城区内活动)的,可以用其他方式(如短信或QQ等)向班主任请假。
(六)在校住宿学生家庭居住地在沧州市主城区,节假日、双休日或平时回家住宿的应向班主任请假;如有特殊原因需长期回家住宿的,可持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书,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
(七)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留宿,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宿舍就寝的应当提前请假,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学生在夜间公寓楼锁门后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班主任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后方准外出。
三、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班主任批准;
(二)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
(三)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的,由学生处领导批准。
(四)请假两周以上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四、学生请假的办理程序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须填写请假条(见附件),按要求详细填写请假事由等相关信息,并应根据请假时间和准假权限,持请假条及证明材料履行逐级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报批准部门(人)备案。
五、学生销假、续假办理要求
(一)请假期满,学生应按时返校,并于返校第一个工作日内到审核批准部门(人)处销假,销假时须本人在请假条存根上签字。提前返校的,要提前销假。
(二)请假期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于请假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六、学生请假条备案
学生请假条总共四联,学生应根据请假审批权限填写相应部分假条,并报有关审批部门(人)留存备案。其中由班主任审批的假条存根由班主任留存,副联1由班长或学习委员留存,以备上课考勤、夜不归宿检查;由学院审批的假条副联2报所在学院备案;由学生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的假条副联3报学生处备案。
七、学生请销假违规、违纪处理
学生在请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课,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依据《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八、学生因私事离校期间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及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本人和家长承担相关责任。
九、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全体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