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冀教政体[2007]44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各地、各高校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定于2007年7月-9月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普通高等学校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在思想认识方面,主要检查教育部门和高校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视,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管理。
2、在辅导员配备与选聘方面,主要检查各高校按师生比例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选聘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的情况。
3、在辅导员培养与发展方面,主要检查各高校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根据辅导员岗位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开展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的情况。
4、在辅导员管理与考核方面,主要检查各高校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的情况。
三、检查安排
检查工作实行自查和互查方式,在各高校自查的基础上,开展省内互查。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为8月份。各高校对照《规定》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第二阶段为省内互查阶段,时间为9月份。另附方案。
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到部分高校进行抽查。
四、有关要求
1、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各高校要通过自查总结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检查过程中,各牵头高校要将被检查高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检查对象。各项检查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学校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所在片高校贯彻落实《规定》的整体情况、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
2、9月5日前各高校向牵头高校上报自查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一》,9月25日前请各牵头学校将本片普查工作报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二》(表二为表一的汇总表)和各高校自查报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一》报送教育厅思政体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