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筑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筑梦奖学金是我院校友基金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有籍非毕业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条 筑梦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奖励名额以学院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三条 筑梦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观向上,道德品质优良,无因违纪受处分现象;
4、在评审年度内学习总成绩和综合测评总成绩均在本班前10%以内且其他方面表现优秀。
第四条 当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再参加筑梦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当期申请其他校友奖学金的同学不能同时申请筑梦奖学金。
第六条 筑梦奖学金的评审按照比例等额分配指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
第七条 筑梦奖学金按年度评审,评审程序为:
1、学院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确定筑梦奖学金评选名额,发布筑梦奖学金评审通知。
2、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筑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组织等额评审推荐,将评审情况说明、评选结果(盖章)及个人申请表(由个人亲笔签名),以学院为单位报至学生处;
3、学生处按评审要求审核各学院推荐学生的资格。
4、学生处将评选出的拟奖励学生名单及其评审表向全院师生公示。
6、公示期满后,学生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报学院批准,并将获奖励学生情况通报出资人获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经核实确认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学生取消获奖励资格,奖励资金归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评审结束后学校还将继续加强监督与管理。各级单位与个人严禁对筑梦奖学金进行拆分、挪用等违规操作;获奖励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规校纪。如发现违规操作或获奖励学生挥霍浪费、受到纪律处分,立即取消其获奖励资格、收回奖金。
第九条 获奖励学生应将校友的关爱化作进步的动力,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并在今后的人生路上 “知恩于心,感恩于行”,奉献学校,回报社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