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的素质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化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方式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受学校表彰的学生,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遵照“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原则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为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学校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标准和等级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根据学生发展的客观状况,进行综合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全能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1、全能奖学金
全能奖学金由德、智、体三部分构成,通过综合测评对学生素质结构进行全面评价,根据综合测评的结果来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及其等级。
(1)奖金金额
一等奖1000元/人·年,二等奖500元/人·年
(2)评定方法与评定比例
以班级为单位,按比例四舍五入进行评定。即:
一等奖学金评定总数为各班级当学期学生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评定总数为各班级当学期学生人数的17%。
2、单项奖学金
为激励学生在各个方面的创新和发展,学校设立单项奖,对在某个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项如下:
(1)科技优秀奖
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全国发明专利证书的学生可获得科技优秀奖,视成绩奖励300—1000元。
(2)社会工作优秀奖
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校、学院学生干部,经过评选可获得社会工作优秀奖,奖励金额300元。社会工作优秀奖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学生人数的2‰,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负责评选,名额为1-2人。具体条件是:
①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②综合测评名次本学年两学期均在班级前60%,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文体优秀奖
在省级以上文体比赛中取得前三名的参赛队员可获得文体优秀奖。视成绩等级奖励300—1000元。已由其他校级部门表彰的,不得重复申报。
(4)突出贡献奖
在重大事件中,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表彰,或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可获得突出贡献奖,学校将视情况奖励500-2000元。
社会工作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随本学年第二学期全能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其它单项奖在每学期综合测评前由主管部门向学生处书面申报,由学校研究确定奖励等级,并随本学期获全能奖学金学生一并表彰。
第七条 奖学金的评定与授奖
1、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由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2、各学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均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奖学金一次发清。
3、凡本学期各科成绩中有不及格的学生,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
4、受处分或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学生,本学期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三章 三好学生
第八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结合进行,从每学年获得全能奖学金的学生中推选。在综合测评和评优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不得参与三好学生评定。
第九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十条 三好学生由各班级评定,经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报省、市的三好学生应从本校的三好学生中推荐,经各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其条件为:
1、在校期间,曾获得二次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且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者;
2、在重大事件中,有突出表现立功受奖者;临危不惧,舍己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表彰者;
第十三条 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毕业时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奖学金登记表.xls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三好学生登记表.doc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doc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