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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小课堂第七期|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发布时间:2025-12-30 15:09:57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冀教财函〔2025〕31号)要求,现将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河北省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河北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河北省原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和22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县。服务期计算时间截止到2025年9月20日,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河北省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四)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此次代偿规定范围内。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网站(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载并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就业单位所属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毕业生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低保证(或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借记卡(账户须为本人)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三)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代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三、工作要求

(一)申请学生须在申请表内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规定代偿最高金额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规定代偿最高金额的,按照规定代偿最高金额代偿,超出部分不予代偿。2021-2022学年本专科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以前学年本专科每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