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我院召开学生工作调研座谈会

河北工专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06-29 11:10:00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签署的《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冀教贷[200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无需经济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北分行(以下简称“开行”)。

第四条 开发银行委托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我校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由沧州建行署西支行经办(以下简称“建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五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及各系、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财务处和各系开展贷款工作,并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系成立由系书记为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上人员名单见附件)。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向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申报我校学年度贷款计划额度,办理省资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3经授权受理对借款学生的资格和贷款的资料进行审核,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工作;

4负责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等)、诚信档案,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5对我校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理;

6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7负责处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下,借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变更、贷款催还工作;

8负责组织毕业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入档等手续的办理。

9、负责建立贷款、还款信息数据库,及时向各系提供应还款学生名单、应还贷款本息金额等情况,协调各系进行贷款催还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具体职责是:

1在建行开立国家助学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贷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

2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核算和支付工作。每年12月前,划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给省资助中心,额度为开行确认的上学年我校贷款实际发放额度的7.5

3向开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证明材料;

4建立我校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定期与建行核对确认借款学生到帐资金、应还贷款本息金额等;

5协助建行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

  第八条 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按照《河北工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汇总成册;

  2在学生申请贷款前,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及咨询工作;

  3负责对本系学生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名单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督促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个人账户(或办理银行卡),用于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5负责建立本系借款学生的个人档案和诚信档案。经常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贷款政策教育;

  6指导和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理;

  7负责督促借款学生按时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的在校情况和毕业去向。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他国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根据本校的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二条 各系每年学年末对学生贷款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开学后将需求情况报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于9月5日前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本学年贷款计划额度。

第十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确定贷款计划额度,下达给学校。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国家助学贷款书面申请(手写)。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4、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开发银行、省学生资助中心及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各系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结束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开行的委托与已批准的申请贷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开行及时按合同金额将资金拨付到省资助中心在开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 省资助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各高校贷款发放计划,于贷款资金到账后当日将资金拨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建行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账户。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资金到账后,将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组织发放贷款,建行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以及《借款合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一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在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并出具发放清单及汇总表。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具体贷款年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自毕业后下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开始付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开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须在当年放款15日前通过辅导员、系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建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将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手续,可到继续攻读的学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终止贷款,在校期间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1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或者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借款学生;

2瞒报家庭经济收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和资料,取得贷款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九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向所在系资助工作小组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为年度付息、到期还款、提前还款。

1、年度付息:

(1)付息的时间:借款学生毕业后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借款学生应在每年的结息日(12月20日)10日前,将自付利息存入其在建行经办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建行统一扣收。

(2)年度付息的方法:

财务处于每年度贷款结息日前30个工作日与建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建行计算付息金额,并将核实后的信息通报学生处、各系。

各系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在本人账户中足额存入相应款项;

建行通过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按时进行扣收,并向学校财务处出具清单及汇总表。

2、到期还款

到期还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贷款到期日10日前,一次性还清到期贷款本息的行为。

(1)财务处与建行核对到期金额

借款学生贷款到期30日前,财务处与建行核对到期学生的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建行正确计算借款学生应付本息金额,并将核实后的信息通报学生处、各系。

(2)各系提醒学生还款

各系在学生贷款到期前及时提醒和通知借款学生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自己的账户中,以便建行按时扣收。

(3)学生按约定存款

在借款合同预定的贷款到期10日前,借款学生应按时将应付本息存入预留的个人账户中,由建行统一扣收。

(4)建行扣划

学生按时存款后,建行正确计算借款学生还本付息金额,通过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收,并及时向学校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学生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

(1)提前还款的时间

每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因省开行和省建行要进行年度结息,不受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外,其余时间借款学生均可申请提前还款。

(2)提前还款的工作要点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须提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3)提前还款的形式和方法

①在校生的提前还款

A、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提前还款,可以直接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表并将应还本金存入个人账户;

B、学校汇总后交于建行;

C、建行办理扣款手续,并将扣款情况交于学校;

D、在校生提前还款,学生个人只需偿还贷款本金。财政贴息自提前还款后的次月1日停止。

②毕业后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还款的,要由学生本人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具体方法比照在校生的提前还款处理。

第三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时还款。

第十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三十二条 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的约定,开行、省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人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使贷款本息超过合同约定的偿还日期,造成贷款逾期,违约学生要承担相应责任。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天数,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违约罚息,执行利率为正常利率的130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校内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要建立借款学生的贷款档案以及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记录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偿还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年1月末前与建行核对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信贷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立即取消其贷款资格,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年度贷款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有关信息对本校助学贷款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总结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二章 附则

三十八 根据《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规定,必须设立风险补偿金用于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时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5%,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专项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或单独编制专项预算安排支付。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收回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系或班主任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遵照《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本细则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助学贷款人员构成情况登记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