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有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每学年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下达的额度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获资助名额,以每年度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每年从事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并与国家助学金统筹考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3档。一档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经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我校按照上述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在省教育厅每年对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后开始受理申请,并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
第十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 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系。
2. 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将由班级推荐,经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及个人情况简介统一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 公示结束后,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批,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我校还将继续加强监督与管理,获资助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规校纪,如发现挥霍浪费、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立即取消其获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