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有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每学年初根据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下达的额度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获奖名额,以每年度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经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我校按照上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中的各项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在省教育厅每年对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下达后开始受理申请,并在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
第九条 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 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系。
2. 各系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将由班级推荐,经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获奖学生名单及个人情况简介统一报学生处。
3. 学生处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 公示结束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 评审结束后我校还将继续加强监督与管理,获奖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规校纪,如发现挥霍浪费、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