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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21 10:40:20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把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财﹝2007﹞8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和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2、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所在系评定、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可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但基本生活费用无保障,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只能提供部分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较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校学习期间其家庭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3)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

2)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3)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4)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6)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影院、饭店者;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8)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认定工作的管理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机制。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长任副主任,有关部门及各系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

  2、各系成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3、以专业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选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专业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同意可以临时申请和认定。

  1、学校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各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4、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等级。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系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学校资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况后报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并为获批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

  五、认定工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1、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2、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标准。

  3、各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

  4、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200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