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自2003年全面实施学生军训工作以来,在军、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学生军训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军训学科和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为切实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军训工作的认识
学生军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赋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重要内容,是为国防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的一项长期任务,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实施学生军训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函〔2006〕79号)精神,在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我省学生军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加强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要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军、地职能部门职责;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问题,形成军地协作、齐抓共管的学生军训工作组织领导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明确人员编制,理顺工作关系,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按照有利于军训学科建设的原则,将学生军训的技能训练和理论教学归口一个部门管理,设立独立的军事教研室,具体承担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教学和科研、管理等任务,要配备满足军训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和军事理论教师。改变学生军训工作多头管理的状况,确保军事技能训练和理论教学协调开展。高中阶段学校要明确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
三、大力推进军事课程建设
1、保证课时。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将学生军事训练课程作为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纳入学校的整体教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学分,军事技能训练不少于14天,军事理论教学不少于36学时;高级中学必须将学生军训纳入社会实践课,军事技能训练不少于7天,军事理论教学不少于14课时。
2、规范教学。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必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学要求控制教学班人员数量,严禁以讲座或大课代替小班教学,要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实施教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试。
军事技能训练可在新学年开学时进行,也可在其他时段进行。可在学校内进行,也可到学生军训基地进行,保证训练质量。
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理论教学可在军事技能训练时集中进行,也可安排在年度教学计划中进行。
3、选好教材。要认真做好军事课教材选用工作,把好教材选用关。教师、学生使用的军事课程教材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要求并经省级以上学生军训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4、巩固提高。高等学校应在完成军事理论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积极开设军事理论选修课和有关讲座,努力拓展军事课程的广度和深度,巩固提高军训学科知识,强化大学生国防意识,提高军训课质量。
5、建立制度。为提高军事训练课教学质量和水平,今后教育厅将每两年组织一次学生军训工作科研论文报告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军事课授课竞赛,推出精品课程;每年组织一次军事教师培训活动,努力提高军事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同时,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现场会、教学检查等活动。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培养高素质人才、加强国防建设高度,重视军事教师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根据军事训练课程需要,把专职军事教师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将专职军事教师职称评聘纳入学校教师管理渠道。要保证军事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专业技术职称、年龄结构科学、合理。要培养一批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骨干教师,逐步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胜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军事课教师队伍。兼职和外聘军事教师,必须具备军事专业素质和本级学校教师资格。各高中阶段学校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军事教师,并保持相对稳定。
2、要加大培训力度,重视军事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军事教师的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各学校要重视军训学科的教学研究,及时对军事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
3、充分发挥部队派遣军官的作用。各高校要根据学校军事教师力量,主动聘请部队在编军事理论课教师承担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有计划地对学校专、兼职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要妥善解决好派遣军官聘用期间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各高校所需派遣军官需于每年的4月底前报教育厅。
4、各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可根据学校军事教师的现状,在校内选拨一定数量的其他学科在职教师,通过培训转岗到军事教师岗位或从事兼职军事教师工作。
五、规范帮训官兵的选派程序
军事技能训练所需要的帮训官兵,原则上按照学校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做出计划,军事部门协调解决和军、校共建,长期协作,自行沟通两种方式进行。
1、各高等学校所需帮训官兵,按照属地(设区市)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石家庄市教育局、警备区负责市属高等学校)。各高校须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上报下一学年所需帮训官兵计划,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协调解决。
2、驻石非市属高校和在协调解决高校帮训官兵工作中有困难、有问题的市,须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教育厅、省军区上报下一学年所需帮训官兵申请,由省教育厅综合提出用兵计划,省军区协调解决。
3、采取军、校共建,自行沟通,长期协作方式进行军训的高校,每年6月底以前分别向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上报军事技能训练时间、地点及帮训部队名称、用兵数量、军训内容等情况。
4、高中阶段学校集中训练所需的帮训官兵,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协调解决。
六、加强检查、监督工作,促进规范化管理
1、从2011年起,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将每两年组织一次学生军训工作检查评估,并不定期的进行督导,大力推进军事课程建设和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对取得较大进展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达不到标准和不重视军训工作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促进学生军训工作上质量、上水平。
2、学校要建立健全保障军训工作开展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教学、管理和保障机制。严格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考核和补考,确保军训课程的严肃性;要重视做好军训工作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上级文件、政策规定、教学计划、考试办法、会议记录、制度规定,以及教师教案、声像资料等。
3、建立健全对驻冀部队及院校、武警部队及院校、预备役部队、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事训练基地)、民间训练基地等承训组织和机构的资质确认制度、检查评估制度,加强监督指导,规范组训方式,提高军训效果。
4、坚决杜绝乱收费问题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承训费用,对于违规乱收费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5、加强沟通联系。高市、各高校在组织实施学生军训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情况发生,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汇报,及时做出处理;各设区市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确定一名负责学生军训工作的联系人,保持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每年12月前各市、各高校将年度军训工作情况总结分别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司令部。
七、切实做好学生军训的保障工作
1、各学校要将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必要经费,确保军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2、学生军训中所需的枪支、弹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提交使用计划,由军分区(警备区)协调安排。各学校临时存放枪支,必须满足存放条件和管理要求。
3、学生军训中的安全防事故工作是关系到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关系学校和社会稳定、关系学生军训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军训管理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事故预案,加强安全防事故教育,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确保人员、武器、弹药、器材和军训活动的安全,杜绝各类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军训工作正常开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